|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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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0 11:01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和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教育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实施 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升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根据省委工作部 署,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至6月,以落实教育经费投入新机制和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全省对义务教育法的 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义务教育是实施科教兴陕战略的奠基工程, 从儿童抓起,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对提高国民素质,促 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 我省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经过艰苦努力,已提前一年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在西部地 区率先通过了国家督导检查组的验收,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事业迈上 了一个新台阶。在“普九”达标的过程中,尤其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 法颁布后,全省各地做了大量工作,法律的学习宣传受到重视,教育 经费投入有较大幅度增长,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顺利开 展,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 义务教育事业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距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以 及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明显差距,尤其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尚未完全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特作 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实施义务教育法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各级政府 责任。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 明确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和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 的法定责任。要突出抓好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和素质教育等项工作,努力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 新目标。要将义务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层层分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狠 抓工作措施落实。要营造有利于义务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依法 治教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统筹解决学校的债务问题。 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保障措施,设立义务教育经 费财政专户,建立健全学校预算制度,强化对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三 个增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针对市、县(区)经济发展不 平衡的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管理办法,逐县核定,按照 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确定省、 市、县(区)分别承担的比例,保证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要对学校运行成本进行科学测算,逐年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 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缓解学校日常经费紧张的矛盾。要逐步扩大义 务教育保障范围,积极研究解决城区农村户籍学生、民办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两免一补”政策问题。省政府 要统筹研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历史遗留的各种债务,制定各级政 府按比例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的计划,设立清理债务专项资金,逐步化 解学校债务负担。
(三)依法落实各项政策,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政 府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资源不均衡所引起的种种弊端,认真执行义务 教育法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推进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任务和措施,切实保证教育投入、师资力量、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向薄 弱学校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逐步实现县(区)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均 衡发展。要科学、合理地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 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逐步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 的问题。要依法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设立尖子班、重 点班和收取择校费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责任人。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各 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与素质教育有关的教师结构问题,加强对教师 交流的科学管理,开展支教活动,逐步缩小学校间师资水平的差别。 要针对农村教师队伍薄弱的具体问题,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做好 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对农村中小学校长、 教师进行免费培训。要重视解决农村教师紧缺问题,制定鼓励现任教 师和大学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工作和稳定教师队伍的特殊政策, 遏止农村教师外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师工资待遇(包括津贴补贴 )、资格认定、职务评聘、招聘录用、调配交流和考核,以及中小学 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等项规定。在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过 程中,要积极采取有利于方便学生上学和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认真研究解决部分农村教师负荷过重、生活艰苦、教学条件差等问题。
(五)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实现教育公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承担义务教 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财政应给予合理补助;对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就读的公办学校,财政应给予经费保障。要继续做好保学控辍工作, 特别要关注近年来女孩辍学率上升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 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行政执法监督,严格督查、 督导,严格教育经费审计,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 和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坚决杜绝挪用、挤占、截留义务教育经费 现象。省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办法》修订前的准备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义务教 育法的执行情况,听取本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方面的专项工作汇报, 重视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对未落实义务教育 经费投入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推动经费保障新机制的 全面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