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陕县地震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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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2 08:24 文章来源:宁陕县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使我县的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测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宁陕县突发公共时间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地震应急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及较大地震灾害(Ⅲ级)、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的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的6.0-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的6.5-7.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的7.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的应急活动。 1.5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地震应急坚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组成人员: 指挥长: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震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县人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技局局长、公安局局长、计划局局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政府办公室、公安局、计划局、经贸局、民政局、科技局、财政局、城建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教育体育局、粮食局、文化广播电视局、交警大队、药监局、公路段、电力局、气象局、地震台、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财险公司、人险公司、自来水公司、县中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震区所在乡(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并派出联络员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主 任:县政府办主任 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科技局局长 成 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3)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4)组织协调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动,社会稳定和灾民安置等有关工作。 (5)组织协调灾区道路、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工程抢险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的卫生防疫及伤员抢救工作。 (7)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震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总指挥: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 副总指挥:震区乡(镇)领导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成 员:震区乡镇各乡(镇)长及村组干部 主要职责: (1)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和伤病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 (2)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交通设施和生活保障设施。 (3)严密监控火源、病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抢救所发生的险情、灾情。 (4)加强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治安保卫工作。 (5)迅速开展震情监视和震灾调查评估工作。 2.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分工及职责 2.4.1 人员抢救组 组 长: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地震灾区乡镇武装部部长 职 责:组织协调武警支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珍贵财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重要工程抢险。 2.4.2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药监局、县医院、中医院、防疫站、妇幼保健院负责人 职 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救护队伍赶赴地震灾区,组建灾区医疗所,抢救医治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病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食用水源、食品等;负责向灾区筹调、运送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 2.4.3 震情监视组 组 长:县地震台台长 副组长:县城建局、气象局、人险公司、财险公司、县科技局分管领导 职 责:加强地震监测工作,监视余震活动,提出强余震预测意见及对策建议;协助省、市地震局完成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 2.4.4 通讯保障组 组 长:县电信分公司经理 副组长:县移动分公司经理、县联通分公司经理 职 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通讯设备和线路,尽快恢复震区通讯,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协助解决地震部门和上级的通讯联络。 2.4.5 交通运输组 组 长:县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县交警大队、公路段、路桥公司、运输公司负责人 职 责:紧急调配车辆,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车;及时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涵和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救援抢险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及灾民的运送。 2.4.6 物资供应组 组 长:县计划局局长 副组长:县经贸局、粮食局、震区乡(镇)负责人 职 责:负责各种救灾物资及灾民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运、保管和供应;配合灾民安置组做好国家、外地支援物资的接收、转运和救灾物品的分配。 2.4.7 工程抢险组 组 长:县城建局局长 副组长:县电力局、水利局、自来水公司负责人 职 责:尽快修复被毁坏的供电、供水设施,保证抗震救灾和灾区的用水、用电;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2.4.8 灾民安置组 组 长: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地震灾区所在乡(镇)长 职 责:负责震区灾民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项工作;管理、分配各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接收、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救助资金和物资。 2.4.9 治安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县林业局、县中队、县消防大队负责人 职 责:加强地震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重要部门和场所的安全警卫工作。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10 宣传教育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领导 副组长:县科技局、教育体育局局、广播电视局负责人 职 责: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传,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安排处理好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 (1l)财政管理组 组 长: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民政局、人险公司、财险公司、灾区乡镇财政所领导 职 责:负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承办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外界请求援助事项;协助震灾评估,做好救灾救济款的使用和发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县地震台、地震办根据省、市震情会商结果和省、市地震局确定的地震监测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和震情工作意见。对涉及我县的较大地震预测事件,县政府应按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做好防震准备工作。 3.1.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台、地震办对县内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存储和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1.2 年度地震危险性预测与防震工作部署 县地震台、地震办根据年度地震趋势会商结果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结果,提出我县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县政府研究部署。 3.1.3 短临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接到省政府发布我县辖区短临预报后,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县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防震准备。 3.1.4 临震应急反应 接到省政府发布我县辖区内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按以下预案作出反应: 3.1.4.1 县政府立即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紧急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通报省政府破坏性地震预报意见,明确预报区域和临震应急期; ——宣布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临震应急、防震抗震工作,下达相关命令; ——临震应急活动中所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议事程序; ——确定预报区群众外宿避震的时间、范围和方案; 3.1.4.2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及较大地震灾害(Ⅲ级)、一般地震灾害(Ⅳ)预报,按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地震预报。 对于地震谣传和误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平息,以保持社会安定。 3.1.4.3 临震应急期按有关规定一般为10天。必要时延长10天。到延长期结束仍未发生地震时,应宣布取消临震预报。 3.1.4.4 在临震应急期,各地震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开展以下应急工作; ——县地震台、地震办要保持与省市地震台(站)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系,及时分析、核实各项地震异常情况,随时掌握并报告震情变化,并会同省市地震部门做好预报区的地震活动监测和震害评估准备工作。 ——通信部门要加强检查维护有关地震应急通信网络,并制定应急通讯方案,确保地震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公安部门要对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实施必要的警卫,强化预报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做好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交通管制和灭火救灾准备,制定应急调度方案。 ——建设、交通、水利、公用事业,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对重要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生命线和次生灾害源工程设施进行抗震防设要求的全面检查,分别轻重缓急,采取紧急防护和抗震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车辆和人员准备,制定应急调度方案。 ——计划、物资、财政、民政、医疗部门要迅速落实地震后应急时的物资器材、资金、急救防疫药品器械及各类救援队伍人员准备,制定应急调度方案以及可能紧缺的生活必须品的应急生产和仓储计划。 ——新闻宣传部门要与地震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地震基本知识,防震抗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强化宣传工作,及时播发地震部门提供的有关震情动态消息,对发生的地震误传、谣传作澄清和辟谣,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 3.1.4.5 预报区乡镇和有关部门,应事先选定避难地点和撤离路线,制定避震疏散规划,根据指挥部指令和震情发展,对居民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和进行有关组织的疏散避震行动。 在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各乡镇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凡属此紧急调用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3.1.4.6 在临震应急期间,指挥部视情况委派应急工作督导组,赴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检查本预案的落实情况。在紧急情况下,督导组有临时处置权。 3.1.5 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做出分级。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阶段,作递进式预警;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区域的划分,此阶段作中期地震预警准备;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短期预警准备; 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可能发生的5.0级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临震预警准备。 3.1.6 地震预警的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测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导的通知》规定执行,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2 应急处置 3.2.1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全县进行紧急动员投入抢险救灾,迅速部署开展地震救灾并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区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收集和汇总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接受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示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 3.2.1.1 震情灾情报告:县地震台于震后15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初步判别的发震地点,并迅速与上级地震部门保持联系;震后40分钟内将测定的发震地点、时间和震级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3.2.1.2 县政府接震情报告后立即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听取县地震台和有关部门震情、灾情的汇报。 ——依据灾情,确定应急规模,落实救灾队伍,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组成赴震区现场工作组及慰问团,确定出发时间和到达地点。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救护、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请求省、市政府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必要时,在灾区实行包括交通管制等在内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提供援助。 3.2.1.3 地震发生后,各地震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迅速反应做好下列工作: ——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集结赴灾区抢险救灾队伍。抢险人员要配备携带必要的挖掘器械,尽快到达指定地点,要以救人为中心展开工作。 ——交通部门要迅速对遭受破坏的公路设施组织抢修恢复。应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员、灾民疏散的交通需要。其它有交通运输工具的部门,应当无条件服从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通信部门要立即为救灾提供有线或无线等通信手段,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并尽快修复灾区受损的通信机线设备等。其他有通信设施的部门,应优先为抗震救灾服务。 ——供电部门要先行关闭灾区管线,注意控制次生灾害。对遭受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修复。要努力保证灾区生活、消防用水和用电急需,必要时可报指挥部调度车辆运水应急。 ——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的治疗点,抢救伤员;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医疗部门要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帮助灾区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解决灾民医疗困难,同时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民政、保险部门要协同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和死难者的善后等工作。 为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计划、商业、粮食和物资等部门应保证灾区临时生活急需品的调配供应,必要时可下达指令性紧急生产计划,各有关企业生产单位均应无条件服从。 ——公安部门应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应及时对通住灾区的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可由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在灾区实行特别管理。 ——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须根据指挥部提供的震情、灾情等信息,及时向公众播发。优先保证地震灾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恢复播出。配合救灾进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注意平息所发生的社会传谣。 ——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按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抗震加固,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消防部门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地震部门保持与上级地震部门的通讯联络,震后2小时内派出人员赴震区现场,会同省市地震部门强化震区地震监测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工作。与省市各有关部门协同,按有关规定迅速开展灾区震害损失与人员伤亡统计评估工作,及时上报县政府。 3.2.1.4 受灾乡镇政府在震后应自行迅速组织群众自救互救。首先要尽快把掩理在地震废墟的人员抢救出来,并迅速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段。要组织人员排除路障,协助恢复本地交通,确保救灾队伍和物资安全进入灾区。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临时监控措施。 3.3 信息发布 在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吁请紧急援助。同时,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市外办、市台办。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地震台、地震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向社会发布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3.4 涉外事务 必要时,县侨办、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可提出需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分配省、市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县地震办、地震台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外紧急救援队伍。 县红十字会通过省、市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省、市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救灾和考察;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宁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宁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和港澳台来安的游客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工程结构专家和防危险品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性评估。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有关专家组成员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面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3.6 次生灾害防御 县消防大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利局、城建局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和控制。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县发展计划局、质监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3.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时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 3.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第三,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第四,灾民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震后应急期结束。 3.9 后期处置 3.9.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县上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3.9.2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3.9.3 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在经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3.10 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5级以下地震,较大范围公众有明显震感、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影响或引起社会恐慌,但未造成直接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的地震,为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发生后,按以下预案作出反应: 3.10.1 县地震台在震后15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发震地点,并迅速与上级地震部门保持联系,了解震情;在震后40分钟内将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长和县政府有关领导。 3.10.2 震区所在乡镇政府应迅速将地震影响程度报告县政府,并同时报县地震办。 3.10.3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县有关工作部门及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震后早期趋势判定,震情跟踪和异常核查等有关地震对策工作,密切监视地震活动发展趋势;并及时将地震影响和有关处理情况及意见报告县政府,请示省、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指导帮助。 3.10.4 新闻宣传部门迅速与指挥部保持联系,按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向社会报道有关地震情况,必要时开展地震社会宣传,平息所出现的地震误传或谣传,尽快消除地震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分公司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2 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各类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的设备和装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资金积累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各地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应急单位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 县发展计划局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紧急调用的准备工作。 4.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及其他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以保证地震发生后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6 物资保障 县发展计划局、粮食局做好震时灾区粮食供应的前期保障工作。 县经贸局掌握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制定保障震时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计划和措施。 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4.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准备。 4.8 紧急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县城区及各乡镇要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品。 4.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家组;县公安局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 县地震台、地震办负责成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监测预报专家组;负责建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包括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的防震减灾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包含我县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地震现场信息的接收处理系统、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必要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演习。 5.2 宣传和培训 各宣传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和承受能力,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县地震台、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县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5.3 监督检查与奖惩 5.3.1 监督检查 县政府组织县地震办、地震台、县民政局、发展计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宁陕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5.3.2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6. 附则 6.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原《宁陕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6.2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进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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